包头市水务局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包头市城镇非居民计划用水管理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包水发〔2025〕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各供水企业,各用水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全面推进城镇非居民计划用水和超定额超计划管理,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和《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关于建立健全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8]89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内发改价费字〔2023]1327号)要求,经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制定了《包头市城镇非居民计划用水管理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包头市城市供水缴费办法》(包发改价字〔2007〕379号)同时废止。
包头市水务局 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2月6日
附件1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年用水量5000m³以上(含5000m³)非居民用水户(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暂不执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自治区计划用水管理相关规定对城镇非居民用水户进行年度用水计划申请审核、计划下达、执行和考核管理。
(1)加权平均系数可按照上年0.7、前年0.2、大前年0.1计取,只有2年用水量的按照上年0.7、前年0.3计取,只有1年用水量的直接取用,未满1年的按月折算为1年。
3.用水计划下达。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下达本年度用水计划;对于新增用水户和特殊原因未下达年度用水计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20日内下达补充用水计划。
1.定额用水户的年用水量在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用水量之内的,执行基本水价。
2.实际用水量超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用水量20%(含)以内的,超出部分加收0.5倍的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
3.实际用水量超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用水量20%以上至40%(含)时,超出部分加收1倍的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
4.实际用水量超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用水量40%以上,超出部分加收1.5倍的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
(三)“两高一剩”行业及高耗水行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执行以下标准:
1.定额用水户的年用水量在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用水量之内的,执行基本水价。
2.实际用水量超出定额数20%(含20%)之内的,超出部分加收0.5倍的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3.实际用水量超出定额数的20%以上至30%(含30%)时,超出部分加收1倍的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4.实际用水量超出定额数的30%以上至40%(含40%)时,超出部分加收2倍的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5.实际用水量超出定额数的40%以上,超出部分加收3倍的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四)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仅为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五)城镇非居民用水户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计量缴费以年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因供水企业抄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的,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减少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计费基数。
(七)用水户要在收到收费单位出具的缴费通知之日起15日内,足额缴纳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用,对不按照规定缴费的,依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处理。
(二)完善配套措施。公共供水单位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落实提供更有利的基础条件。
(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引导各用水户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包头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供水缴费办法〉的通知》(包发改价字〔2007〕379号)同时废止。